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为其选择适合的岗位,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