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制度,支持康复大学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从事康复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等学科的研究创新,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