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提供救助;对享受医疗救助的困难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救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