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提供救助;对享受医疗救助的困难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救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