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服务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