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