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放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关键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跟踪督促开放促进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检查评估工作质效,分析查找工作短板,研究改进路径,总结推广成功案例。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