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相关慈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