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在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年度支出、管理费用等信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