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尚未生效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