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保证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送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