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置风景名胜区界标的;
(四)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五)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未经核准,批准有关手续的;
(六)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