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