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