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