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