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