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级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