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级工业遗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