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除公路保护需要外,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三)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四)堆放建筑材料、其他堆积物等物料,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沤肥,种植作物或者从事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六)利用农村公路和公路边沟引水、排水;
(七)拆除、迁移和毁坏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和公路附属设施;
(八)非法设置路卡、路障和收取通行费;
(九)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