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