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工程项目、日常养护任务、资金安排、质量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