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