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隔离墩等障碍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