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补植、更换、修剪树木、花草,清除垃圾杂物。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