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管线设施,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