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与开发第九条已修改饮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应当依次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