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