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卫计、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