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明码标价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