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