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