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六)项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