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