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