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或者旅游服务机构指派,不得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