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