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