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产业。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