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巡游车个体经营者经营权需要变更的,由原经营者向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退出经营申请,新经营者向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拟从事出租客运申请。巡游车服务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原经营者和新经营者的姓名、车辆等相关信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内无争议的,公示期满后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