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经营权需要变更的,由原经营者向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退出经营申请,新经营者向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拟从事出租客运申请。

巡游车服务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原经营者和新经营者的姓名、车辆等相关信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内无争议的,公示期满后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