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