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