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