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定河流域内的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治理目标和治理时限等。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防止水体返黑返臭。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