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