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烧烤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