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无定河流域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用残膜、果袋、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奖励制度,减少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