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应当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达标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