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