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卫生状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