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